
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
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城鄉建委是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記分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管理系統和運行平臺,實現全市工程項目信息、項目經理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的互聯互通,發布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管理結果,對全市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總站和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記分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經理行為記分工作。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管理系統和運行平臺的開發、維護等工作,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具體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項目經理行為記分,是指記分實施單位依據本細則和記分標準,對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擔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經理時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記分實施單位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實施細則進行項目經理行為記分。
第五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首次負責的建筑工程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記分周期到期,累計未達到12分者,記分自動清零。
第二章 記分項目及標準
第六條 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第七條 項目經理本人或其負責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ㄒ唬┏綀虡I范圍或未取得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ǘ﹫虡I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ㄈ┮蛭绰男邪踩a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ㄋ模┲e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第八條 項目經理本人或其負責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ㄒ唬┻`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ǘ┪窗凑展こ淘O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ㄈ┪窗匆幎ńM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ㄋ模┪窗匆幎ńM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ㄎ澹┧蜋z試樣弄虛作假的;
。┐鄹幕蛘邆卧鞕z測報告的;
。ㄆ撸┟魇净虬凳緳z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ò耍┪磪⒓臃植抗こ舔炇,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ň牛┖炇鹛摷傥募;
。ㄊ┪kU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生產的;
。ㄊ唬┪唇M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ㄊ┦褂冒踩Wo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ㄊ┦褂脟液臀沂忻髁钐蕴、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四)未組織落實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十五)因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導致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六)因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嚴重質量問題的。(嚴重質量問題是指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至100萬元的等級以下工程質量問題。)
第九條 項目經理本人或其負責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ㄒ唬┖贤s定的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的;
。ǘ┪窗匆幎ńM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ㄈ┪窗匆幎ńM織做好隱蔽工程驗收的;
。ㄋ模┡灿冒踩a費用的;
(五)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崗作業的;
。┪唇M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ㄆ撸┨胤N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八)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
(九)在保修期內因施工原因發生質量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的質量問題不及時配合處理的。
第十條 項目經理本人或其負責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ㄒ唬┪窗匆幎ㄅ鋫鋵B氋|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ǘ┪绰鋵嵸|量安全責任制的;
。ㄈ┪绰鋵嵠髽I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ㄋ模┪窗匆幎ńM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ㄎ澹┪唇M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
。┪窗匆幎ㄔ隍炇瘴募螂[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記分信息由記分實施單位以現場記分方式獲取。
第十二條 在監督檢查和建筑施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中均可進行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責令其改正,并按本實施細則進行記分;在一次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兩個以上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分別記分,累加分值。
第十三條 發現項目經理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調查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在影響調查取證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調查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協助、配合調查取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詢問,不得干擾和阻撓。
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應當場如實填寫“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記錄表”(附表1),并在記分完成后交由項目經理當場簽字,同時建設、監理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場簽字證明。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不認可記分結果的,應在記分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記分實施單位應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
項目經理拒絕在記分表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或項目經理未到場的,由調查人員將實際情況記錄在記分表上,并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記分結果視為有效。
第四章 審核和管理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應在記分當日內,將項目經理行為記分表上交審查,審查后將記分信息錄入系統。
記分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記分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完成審查并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記分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記分實施單位按程序對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行為記分信息完成審核后,應上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總站(合稱市級記分實施單位)。市級記分實施單位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納入記分管理系統公示。
市級記分實施單位認為有必要進行抽查復查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抽查復查,發現確有問題的,退回區縣(自治縣)記分實施單位按程序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應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經理行為記分,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理行為記分,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記載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記分實施單位保存,記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項目經理行為記分電子數據由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長期保存。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保密介質管理規定保管。
第二十一條 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應每日定時對項目經理行為記分信息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每周對備份數據進行一次恢復測試,并做好維護記錄。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結果應在“重慶市建設工程信息網”和“重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信息網”上公示和發布。需在其他媒介發布的,內容應保持一致。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記分實施單位應對外公布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異議受理部門和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異議處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的異議由記分實施單位負責處理,原調查人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對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當場提出異議的,記分實施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調查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及時出具核查意見,并在核查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公示期內,被記分人可向記分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異議,并如實填寫“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異議申請表”(附表2)。記分實施單位應在收到異議當日內將異議在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系統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七條 記分實施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示期內的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異議作出“重慶市建筑施工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異議調查處理意見”(附表3),并在處理意見送達異議人當日內在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系統中予以記錄。
異議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市城鄉建委提出復核。逾期未提出者,異議處理工作完結,項目經理行為記分自次日起生效。
收到異議人復核申請后,市城鄉建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建復核小組并作出復核決定送達異議人,項目經理行為記分自復核決定送達的次日起生效。
市城鄉建委作出的復核決定為項目經理行為記分的最終決定。
第二十八條 生效的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數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由項目經理或記分實施單位申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城鄉建委批準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更改的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數據,由市工程建設招投標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見證記錄。
第六章 記分運用
第三十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應在企業庫、人員庫和項目庫中同步聯動記錄。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6分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實施重點監管,增加監督執法抽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市城鄉建委應當依法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應當接受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屬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及時就項目經理變更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應在30天內完成相應項目經理變更手續。如逾期未完成變更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暫停該工程項目施工。在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手續期間,原項目經理應繼續履行現場管理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理行為記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
違法違規行為記分記錄表
項目經理: 執業證號:
工程名稱: 身份證:
序號 |
記分項目 |
應記 分值 |
本次記分 |
備注 |
1 |
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 |
12 |
|
|
2 |
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 |
12 |
|
|
3 |
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
12 |
|
|
4 |
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
12 |
|
|
5 |
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
12 |
|
|
6 |
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的; |
6 |
|
|
7 |
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
6 |
|
|
8 |
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
6 |
|
|
9 |
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 |
6 |
|
|
10 |
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
6 |
|
|
11 |
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 |
6 |
|
|
12 |
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
6 |
|
|
13 |
未參加分部工程驗收,或未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
6 |
|
|
14 |
簽署虛假文件的 |
6 |
|
|
15 |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未在現場帶班的 |
6 |
|
|
16 |
未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
6 |
|
|
17 |
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
6 |
|
|
18 |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6 |
|
|
19 |
未組織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 |
6 |
|
|
20 |
因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導致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
6 |
|
|
21 |
因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 |
6 |
|
|
22 |
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的 |
3 |
|
|
23 |
未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 |
3 |
|
|
24 |
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隱蔽工程驗收的 |
3 |
|
|
25 |
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
3 |
|
|
26 |
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崗作業的 |
3 |
|
|
27 |
未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或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3 |
|
|
28 |
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
3 |
|
|
29 |
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 |
3 |
|
|
30 |
在保修期內因施工原因發生質量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的質量問題不及時配合處理的 |
3 |
|
|
31 |
未按規定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
1 |
|
|
32 |
未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的 |
1 |
|
|
33 |
未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
1 |
|
|
34 |
未按規定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的 |
1 |
|
|
35 |
未組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 |
1 |
|
|
36 |
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 |
1 |
|
|
本次抽查 項,應記分 項,合計 分。
項目經理簽名:
建設單位人員簽名:
監理單位人員簽名:
記分人員簽名:
記分時間: 年 月 日
附表2:
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
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異議申請表
申請人 |
|
身份證號碼 |
|
||
執業資格證號 |
|
||||
負責工程項目名稱 |
|
||||
申 請 復 議 項 目 及 原 因 |
|
||||
申請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日期:
附表3:
重慶市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
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異議調查處理意見
編號:
:
我單位于 接到你關于 工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異議的申請表。經調查取證,處理意見如下:
記分實施單位(公章)
年 月 日